抗議!有人抄襲我的作品!


編按:本篇由《全泰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》提供,與大家分享專利權與商標權的各種小知識!

上圖為2020年東京奧運及帕運的會徽被指涉嫌剽竊事件,左為東京奧運及帕運會徽,右為比利時的列日劇院商標。

有關2020年東京奧運及帕運的會徽被指涉嫌剽竊引發爭議,設計師佐野研二郎所設計的會徽,被指與2年前比利時設計師戴比(Olivier Debie)為比利時的列日劇院(Theatre de Liege)所設計的商標雷同。而在九月初,東京奧運籌委會也正式決定停用佐野設計的會徽。上圖為兩者的比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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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作:將照片改由繪畫呈現,將漫畫改由動畫呈現等等均屬之。圖片取自KIWORKS

一、什麼是「抄襲」?

其實在著作權法裡,「抄襲」並不是精確的概念,正確的來說應該是指「不法重製或改作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」。簡單說就是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之下,重製或是改作他人的作品。


二、什麼樣的創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?

著作人於著作(包括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)創作完成時,即享有著作權,毋須進行任何登記。但法條、公文、通用符號用語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項目不在保護內。

須注意的是,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、製程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等等。例如電影《決戰異世界》、《暮光之城》、《凡赫辛》,其內容精神均是在講述人、吸血鬼和狼人間的愛恨情仇,這些特定情節的「相似性」,屬於多數從事這類故事創作者所共同接受的「思想」、「概念」。

又例如現今很多插畫家針對日常生活瑣事進行創作,引發網友的共鳴。每個插畫家的風格皆大不相同,但卻可能就相同的主題繪製插圖。所以單純就這樣類似的「劇情內容」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以避免著作權保護反而不當限制著作的創作與文化的發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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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「重製」或「改作」就一定會侵權嗎?

由上表可知,「接觸過且實質近似實質近似」與「合理使用」是一個用來簡易判斷的準則。所謂的「接觸過且實質近似」,就是要證明他人有可能「接觸」過自己的著作。而「實質近似」看起來很抽象,法院曾經有判決解讀為:「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,認為兩者『整體感覺』未有顯著之差異。」

簡單來說就是,以一般人看起來,是不是達到「很像」或「差不多可認定是同一」的程度,作為判斷之標準。

至於「合理使用」,則必須考量著作的性質、使用者的目的、營利與否、對市場的影響等等,例如在自家空間作畫、司法機關為了判決必須重置他人著作、教師為了教學需要重製部分內容。著作權法對於「合理使用」僅能規定抽象的原則,讓法院於個案作彈性認定,故也衍生爭議與解釋空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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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上圖左方是立委候選人舉辦活動所發行的圖卡,右方則為知名漫畫知名漫畫《火影忍者》。(圖片取自網路)

四、該如何判斷是否侵權?

目前有一種「二次創作」的行為開始風行甚至營利,但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相關的規定,各方說法也無一定論。維基百科的定義則為「二次創作是明顯地以某作品、項目、角色為基調來改編、仿作或加以發展」。但不可諱言,這樣的概念還是很有可能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,因為它也是在重製或是改作他人作品。

有時候甚至真的就是有一種巧合而造成兩作品相似的結果,所以著作權侵權的認定,除了一般公眾的輿論外,進到法院裡證據的提供、雙方的攻防,甚至各種學說見解等等,均會影響法官的心證進而作成判決。大家不妨利用剛剛所閱讀的準則與見解,簡單的下去分析,也作為日後自己在進行活動或是設計案子時的參考。除了防範自己的心血遭他人盜用,也可避免自己在創作的過程中不小心侵犯他人的權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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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說,至少也要改到這種程度啊~(大誤)。圖片取自KIWORKS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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